(2016)浙0329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顺分中心、吴晓燕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顺分中心,吴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顺分中心被执行人吴晓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商特字第000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晓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晓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晓燕(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7的存款人民币41810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