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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驰荣商贸有限公司与唐龙重庆森泰诺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驰荣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森泰诺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85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驰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森泰诺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主城港区海棠溪公运码头森泰诺亚船。被执行人唐龙,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重庆市荣昌,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驰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森泰诺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民初10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恒审 判 员  夏 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细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