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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宝栓申请郑国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保拴,郑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郑保拴,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龙王乡。被执行人:郑国群,男,1963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龙王办事处。本院在执行郑宝栓与郑国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国群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并具有其他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郑国群所有的,与执行标的302900元及利息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属于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纪国审 判 员 田 野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晓露书 记 员 魏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