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昊宇、郭俊娥与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中学工亡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昊宇,郭俊娥,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李昊宇,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学生。申请执行人:郭俊娥,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中学。法定代表人:张海汇,系该中学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昊宇、郭俊娥与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中学工亡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中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字(2016)1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书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