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郑伯红与顾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伯红,顾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807号原告:郑伯红,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兵,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义,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郑伯红与被告顾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郑伯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伯红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