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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彩宁与被执行人李玉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彩宁,李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彩宁,住甘肃省合水县。被执行人李玉宁,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彩宁与被执行人李玉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李玉宁归还原告徐彩宁劳务工资19000元。2016年4月30日归还10000元;下余9000元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徐彩宁负担237.5元,退付原告徐彩宁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玉宁与申请执行人徐彩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玉宁委托代理人王飞于2016年9月29日给付徐彩宁50**元下剩款项由被执行人李玉宁委托代理人王飞当面写下14000元欠条,并承诺两个月内给付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波& # xB;审判员 惠   志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向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