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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8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郑祥成与简朴森(上海)烘焙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祥成,简朴森(上海)烘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8119号申请执行人郑祥成,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简朴森(上海)烘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汪宏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502号原告郑祥成诉被告简朴森(上海)烘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简朴森(上海)烘焙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均因它案查封,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郑祥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5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安文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