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崔小林与郭冬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林,郭冬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崔小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冬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崔小林与郭冬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5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小林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闫云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