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徐尧安与金光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尧安,金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徐尧安。被执行人金光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尧安与被执行人金光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光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尧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金光俊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金光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