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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徐尧安与金光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尧安,金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徐尧安。被执行人金光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尧安与被执行人金光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光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尧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金光俊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金光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