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勋龙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勋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勋龙,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勋龙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赛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根新、廖菲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宾宇霞担任记录。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勋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4日晚在株洲市荷塘区龙凤宾馆309号房里,被告人李勋龙把含有N-苄基异丙胺成分的物质当作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覃某某吸食(已行政处罚)。2016年5月4日,被告人李勋龙和覃某某在荷塘区华兴宾馆368房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李勋龙携带的黑色钱包内搜出含有N-苄基异丙胺成分的晶体状物质净重5.47克。案发后,被告人李勋龙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阶段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李勋龙把含有N-苄基异丙胺成分的物质当作是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勋龙犯罪对象是假毒品,系未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勋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未提出异议。庭审中,被告人李勋龙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晚,吸毒人员覃某某(已行政处罚)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勋龙,要求购买100元毒品,并将送货位置告诉了被告人李勋龙。后被告人李勋龙在荷塘区龙凤宾馆309号房把含有N-苄基异丙胺成分的物质误认为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覃某某吸食。2016年5月4日,被告人李勋龙与覃某某在荷塘区华兴宾馆368房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李勋龙随身携带的黑色钱包内搜出含有N-苄基异丙胺成分的晶体状物质净重5.47克。案发后,被告人李勋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本案的案发及案件侦破情况。2、被告人李勋龙的供述,证明其于2016年4月23日晚上21时许,花200元现金从莫灵波手上购买了2粒麻古和一点冰毒,后到龙凤宾馆306房吸食了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2016年4月24日晚上22时许,覃某某打电话讲要购买100元毒品,并要求将毒送至荷塘区龙凤宾馆309号房间,后其将昨天吃剩的毒品卖给了覃某某。2016年5月2日晚上22时许,其以300元的价格又找莫灵波购买了毒品。案发时,从其身上搜查出5.47克毒品就是5月2日从莫灵波那里购买所剩的毒品。3、证人莫某某的陈述,证明了2016年4月23日晚上21时许,其在合泰大街上的鼎煌KTV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勋龙一些毒品。2016年5月2日晚上22时许,其在铁路医院路口边上的人行道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勋龙一些毒品。4、证人覃某某的陈述,证明了2016年4月24日晚上,其在荷塘区合泰龙凤宾馆309号房,打电话给李勋龙问他是否有毒品,他说有毒品就告诉他送货位置。约一个小时后,李勋龙就到了龙凤宾馆309号房,其给了100元现金,李勋龙就用一个小塑料袋装着的毒品给了他。5、贩卖毒品交易地点指认照片,证明李勋龙、覃某某分别指认被告人李勋龙向覃某某贩卖毒品的地点。6、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疑似毒品称重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在荷塘区华兴宾馆368号房内抓获被告人李勋龙时,从其随身携带的钱包内搜出疑似毒品透明晶体状物质5.47克的事实。7、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收缴了被告人李勋龙持有的疑似毒品透明晶体状物质5.47克和自制吸毒工具1个的事实。8、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物证鉴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李勋龙当场收缴的疑似毒品物质,检出N-基异丙胺成份,即不属毒品成份。9、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勋龙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事实。10、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覃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1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勋龙于2016年5月4日在株洲市荷塘区华兴宾馆368号房间被宋家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的事实。12、户籍身份信息,证明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李勋龙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勋龙误将含有N-苄基异丙胺成分的物质当作是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勋龙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勋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勋龙将N-苄基异丙胺成分物质误当作是毒品进行贩卖,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勋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勋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龙赛梅人民陪审员 周根新人民陪审员 廖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宾宇霞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