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玉梅与张宝钦、朱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玉梅,张宝钦,朱俊杰,张彩霞,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551号原告:焦玉梅,女,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178号楼1单元7号。身份证号:412301196611070023.被告:张宝钦,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23号。身份证号:412322197004206431.被告:朱俊杰,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东路36号20号楼3单元205室。身份证号:412301197112104035.被告:张彩霞,女,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小区15号1单元6号。被告: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心广场华联商务大厦906室。法定代表人:张宝钦,职务:董事长。机构代码:56862617-X.本院在审理焦玉梅诉张宝钦、朱俊杰、张彩霞、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定如下:本案按有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 瑛审判员 苏 君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