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杜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长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2984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理事长。被告刘长春,男,1972年5月25日,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艳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