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常虎仁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虎仁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363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虎仁,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山西省代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代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瑞,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县人民法院审理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虎仁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晋09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常虎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被告人常虎仁在收取100万后如何支出及其是否与211地质队有协议,需进一步查证、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代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泳江审 判 员 侯 亮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