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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7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翟洪磊与王浩、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洪磊,王浩,王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802号原告:翟洪磊,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汉族,住。被告:王爽,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原告翟洪磊与被告王浩、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翟洪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洪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翟洪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