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4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苑美芳与毛念平、袁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美芳,毛念平,袁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4806号原告:苑美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念平。被告:袁大华。原告苑美芳与被告毛念平、袁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美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被告毛念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大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苑美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毛念平于2011年4月9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二个月,给予高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毛念平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为此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毛念平辩称,借款属实,今年7月份换的据。被告袁大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9日,被告毛念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毛念平要求分别向毛念平、马计贞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办的银行卡账户内各存入10万元。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毛念平仅归还3万元,余款至今未还。2016年7月5日,被告毛念平将原始借据收回,向被告出具了金额为17万元的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苑美芳现金壹拾柒万元整借款人毛念平2016.7.5”。另查明,被告袁大华与被告毛念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9年9月2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一张、复印件一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两份,原告及被告毛念平均无异议,被告袁大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毛念平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毛念平主张权利。被告袁大华与被告毛念平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念平、袁大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苑美芳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毛念平、袁大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俊梅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人民陪审员 孙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