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天伟与被执行人顾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伟,顾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刘天伟。被执行人:顾忠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天伟与被执行人顾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1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顾忠林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山后李家居委会有拆迁安置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顾忠林的拆迁安置款人民币2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220104000514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