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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阮某某、安庆某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某某,安庆某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某某。被执行人:安庆某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某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695.1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华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