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苹塘信用社与黎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苹塘信用社,黎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苹塘信用社,住所地罗定市苹塘镇广达路***号。负责人:张日明,主任。被执行人:黎清林,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苹塘信用社与黎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苹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黎清林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苹塘信用社。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迳付案件受理费41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2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广发银行罗定支行、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有和解的意向,但未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虽有和解的意见,但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3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钰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