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康某与贺甲、贺乙、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贺甲,贺乙,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207号申请人康某被执行人贺甲被执行人贺乙被执行人何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某与被执行人贺甲、贺乙、何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贺甲偿还申请人康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3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执行人贺乙、何某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560元及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2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