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郭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郭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郭祥峰,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6)黑1084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郭祥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刘伟欠款17820元。逾期被告郭祥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刘伟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祥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郭祥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1084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郭祥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