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建兵与兰海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建兵,兰海林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8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建兵,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海林,男,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再审申请人周建兵因与被申请人兰海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相互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周建兵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建兵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兵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骆廷伟代理审判员 钟定榕代理审判员 严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