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酒泉市千粒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军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千粒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908号原告:酒泉市千粒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千粒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建军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千粒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酒泉市千粒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千粒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泉市千粒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