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6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罗布旦巴故意伤害罪刑事变更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布旦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刑更263号罪犯罗布旦巴,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西藏自治区边坝县人,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边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边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布旦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罪犯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止,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西藏波密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曾减刑1年。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刑1年。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向政府靠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端正改造态度,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听从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布旦巴在服刑期间,积极向政府靠拢,认罪服法,听从管教,积极接受改造,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监规监纪,在日常改造中严格约束行为,能够端正改造态度,在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爱护生产工具,节约生产材料。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成绩优秀,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2月4日获得百分考核425分;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获得折合计分考核累计85分、计分考核累计367.35分,合计总分452.35分,表扬7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减刑建议书、西藏波密监狱计分考核台账、服刑人员百分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佐证,罪犯罗布旦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罗布旦巴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措姆审 判 员 金华代理审判员 付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琼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