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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付顺碧与章赐文、章景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顺碧,章赐文,章景韬,章赐蓉,邓莲忠,章茨伍,湖北圭萃园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付顺碧,退休职工。被申请执行人章赐文。被执行人章景韬。被执行人章赐蓉。被执行人邓莲忠。被执行人章茨伍。被执行人湖北圭萃园农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景志,该××董事长。付顺碧与章赐文、章景韬、章赐蓉、邓莲忠、章茨伍、湖北圭萃园农林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上列当事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付顺碧借款2828250及利息,限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顺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经济困难,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孔令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太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