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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保纯康与被执行人保燕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纯康,保燕伦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保纯康,男,回族,1965年6月8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XXX。被执行人保燕伦,男,汉族,1977年8月1日生,个体户,师宗县人,住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纯康与被执行人保燕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保燕伦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保燕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天泽

审判员  周宗明

审判员  钱江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祖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