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霞与黑龙江菲菲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黑龙江菲菲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菲菲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297号1栋4层01号。法定代表人:刘士明,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李霞与黑龙江菲菲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7100元,尚无执行回款。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