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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顾佰灵与邓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佰灵,邓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顾佰灵。被执行人邓建华。顾佰灵与邓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2民初6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建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顾佰灵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孙军荣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建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顾佰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建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顾佰灵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