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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闫世峰与张海前、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世峰,张海前,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闫世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海前,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闫世峰与张海前、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为2%计),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8执21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