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梁光华与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光华,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梁光华,男,汉族,身份证号15292119660910****,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左旗。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2345****,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左旗。法定代表人范海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梁光华申请执行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阿左劳人仲字【2015】298号国内仲裁裁决,于2016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93620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