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春生,绥芬河市阜宁镇菜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985号申请执行人:仲春生,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阜宁镇菜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蒋春文,该绥芬河市阜宁镇菜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仲春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阜宁镇菜营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中查明,东宁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3日向绥芬河市阜宁镇菜营村送达的东农仲案[2016]第097号关于仲春生与绥芬河市阜宁镇菜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本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时,据以执行的东农仲案[2016]第097号关于仲春生与绥芬河市阜宁镇菜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予以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张福利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子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