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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斌与于召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于召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611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于召春,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于召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