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斌与于召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于召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611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于召春,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于召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