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悦彤与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悦彤,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154号申请执行人吴悦彤,女,汉族,学生,住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理人王丽杰,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明,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吴悦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49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民委员会的存款、债权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留、冻结、提取,金额控制在1075元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建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