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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常辉、王芸与刘新怀、陕西精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常辉,王芸,刘新怀,陕西精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李常辉申请执行人王芸被执行人刘新怀被执行人陕西精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眉县首善镇平阳街东段本院在执行李常辉、王芸与刘新怀、陕西精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刘新怀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