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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磊、刘艳芳、陈连喜与陈岳华、李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磊,刘艳芳,陈连喜,陈岳华,李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吴磊,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申请执行人:刘艳芳,女,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申请执行人:陈连喜,女,193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执行人:陈岳华,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执行人:李旭华,女,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执行吴磊、刘艳芳、陈连喜与陈岳华、李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岳华、李旭华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文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