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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志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5631号原告: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08050-8。法定代表人:年海波,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遵化市通华东街(东坝村东)。被告:李志和,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遵化市,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晓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