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5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祝仪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祝仪,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5578号原告:陈祝仪,女,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华美居*楼***号。经营者:丁洪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崇慧,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祝仪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祝仪,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谢崇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祝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三倍赔偿原告人民币23208元;2.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电梯维修款人民币7738元;3.被告赔偿原告家中泡坏柜子的损失人民币2500元;4.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773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118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在沙井华美居柏西尼橱柜店订购一款大蕊板橱柜一套,于2016年3月31日送货到福永白石厦名苑C1510室进行安装,由于原告家中水管与被告柜体发生冲突,被告的安装师傅要求把水管拧开再进行安装柜体,安装完再把水管抒上,原告同意,待安装完毕,但到了同年4月3日早上8时许,小区物业致电原告并告知原告单位漏水,且水已流到电梯里面,原告随即返回单位查看发现正是被告之前拧开再重新装上的位置漏水,后通知被告派人上门查看,但被告推卸责任不处理此事。为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辩称,1、被告没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被告无须三倍赔偿原告,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橱柜的材料为实木颗粒板,下单表的大芯板属于笔误,被告提供的宣传彩页可以证实被告所出售的橱柜柜品材料全部都是用实木颗粒板,原告在看宣传彩页时即在被告门店样板橱柜时是看过实木颗粒板的橱柜,也表示认可要购买实木颗粒板的橱柜,原告不可能看到实木颗粒板觉得满意然后去购买一个没有见过实物的大芯板的橱柜,从这点也可以断定双方约定的橱柜的吊柜柜体为实木颗粒板。另外,实木颗粒板的硬度比大芯板的强度更适宜用作柜体,而且实木颗粒板的价格在市场上明显要比大芯板贵,故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以假冲真、以次充好的可能。2、被告只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安装厨柜,原告家的水管是属于原告自己安装的,而且漏水是发生在被告安装厨柜四天后,退一步说,如果是被告安装厨柜所导致,应该就发生在安装的当时,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证实漏水是水管爆裂所致,水管爆裂是属于质量问题,而且是发生在原告的装修期间,故水管爆裂、渗水所导致的损失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无须赔偿原告任何的损失。3、被告已经按照订单安装厨柜,被告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原告无权要求退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2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订购橱柜套餐,被告向原告出具定购单、报价单、下单表,约定由被告提供橱柜地柜、吊柜、台面及洗菜盆等产品并负责安装,其中地柜及吊柜材料为大芯板,套餐总价人民币7366元。定购单施工安全责任确认中约定,对于非柏西尼配套水电气专业产品及零件,柏西尼不提供任何水电气管线及零部件的安全质量保证,用户须请专业公司的专业人员安装或改造,如因此出现的漏电、漏水、漏气等与柏西尼无关。原告共支付被告货款人民币7366元。2016年3月31日,被告送货至原告处,并于当天安装完毕。2016年4月3日,因原告房间漏水溢出室外,物业管理处通知原告屋内漏水情况。庭审中,原告主张漏水导致橱柜浸水后才发现柜体材质并非大芯板,并主张漏水系被告施工不当致水管接头爆裂所致。被告当庭确认柜体材质是实木颗粒板不是大芯板,但对原告主张的漏水原因不予确认,并主张橱柜安装不包括水电管线的安装调整。以上事实,有定购单、报价单、下单表、销售单、收据、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被告销售橱柜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二、被告应否对原告因浸水造成家具及电梯损坏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焦点一。原、被告均确认实际安装的橱柜板材是实木颗粒板,原告以被告提供橱柜板材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被告构成欺诈,被告则辩称其只销售实木颗粒板橱柜,下单表记载“大芯板”为笔误。本院认为,下单表作为被告销售处的通用表单,表中所列基材、材料等项目均为事先设定,销售人员实际依销售情况对个别项目进行修改。如若该份下单表“大芯板”系销售人员笔误造成,那么较之于将“实木颗粒板”错填为“大芯板”,笔误的成因更有可能是格式文本中预填“大芯板”而销售在制单时忘记修改,被告主张只销售实木颗粒板橱柜,而销售处的格式单据中却记载有大芯板,被告的陈述自相矛盾,难以令人信服。被告主张下单表记载“大芯板”系笔误造成,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按约定板材供货,确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退货,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7366元,原告应将定购单约定橱柜套餐所列货品全数退还被告。但合同违约不同与消费欺诈,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橱柜板材本身并非劣质产品,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橱柜所用实木颗粒板有质量问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橱柜过程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欺诈,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橱柜价款三倍的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原告主张漏水是被告安装橱柜过程中拧坏水管接头所致,并以此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浸水遭受的财产损失,被告对原告主张漏水原因不予确认。根据定购单的约定,橱柜安装中涉及的水、电管线不属于被告包安装部分,被告安装橱柜过程中确无义务安装或调整水管。而原告亦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在橱柜安装过程中需要调整水管并实际进行了不当操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漏水系被告原因所致,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浸水造受的家具损失人民币2500元、电梯维修费人民币7738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祝仪款项人民币7366元;二、原告陈祝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合同编号为201502122601的厨房报价单所列橱柜套餐包含的全部货品,需要拆卸及运输的,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自行负责;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元,由原告陈祝仪负担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负担人民币1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海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秀敏(兼)书记员 叶 宝 英附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6页共7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