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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蓝桂华与被执行人谢承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桂华,谢承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24-2号申请执行人:蓝桂华,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谢承宇,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蓝桂华与被执行人谢承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中止执行。2016年10月1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后,又对被执行人谢承宇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谢承宇于2016年6月17日因吸毒被东宁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耕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