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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廖付春与重庆川圣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付春,重庆川圣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776号原告:廖付春,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川圣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兴隆沟组,组织机构代码66640645-3。法定代表人:唐德祖,重庆川圣木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廖付春与被告重庆川圣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付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廖付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付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左 婧代理审判员 蒙 舟人民陪审员 王渝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朝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