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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752号

(2016)1752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鞠帮有,刘文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鞠帮有,身份证号2301071975********,男,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新立村*组。被执行人刘文凯,身份证号2301031975********,男,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长征村。申请执行人鞠帮有与被执行人刘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鞠帮有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晓江

审判员  吕中英

审判员  刘 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