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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贵与被告郭军强、丁志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贵,郭军强,丁志清,榆林市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1061号原告李树贵。被告郭军强。被告丁志清。被告榆林市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飞,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公司。负责人宋卫兵,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树贵与被告郭军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存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