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6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吴忠林与王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林,王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6037号原告:吴忠林,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王文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原告吴忠林与被告王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忠林负担。审 判 长 李超男人民陪审员 张伟曾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俐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