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75179.78.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潮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