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增发与刘军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发,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034号申请人李增发,男,汉族,个体,1956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个体,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李增发申请执行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琪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