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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行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东成、邱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成,邱县人民政府,王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行终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成,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北大街村人,农民,住。委托代理人王保生,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牛运齐,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邱县新城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孙志英,女,任邱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秀军,女,汉族,邱县政府法制办主任,住邱县。原审第三人王保山,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北大街村人,农民,住。上诉人王东成因土地管理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3行初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本案应适用两年诉讼时效之规定,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3行初23号行政裁定;二、发回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代 路审判员  田熠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