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735号申请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高霞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霞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霞名下所有的车辆,现车辆一时无法查找,故案件一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