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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816242-3,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849347-X,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