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大东街52-56号。负责人喻泽祥,行长。被执行人钟进敏。被执行人曹君波。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执行钟进敏、曹君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310,011.9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进敏、曹君波共有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79号4栋1单元X楼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权证号:权16095XX,建筑面积106.80平方米),已向申请人办理第一抵押登记手续、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办理第二抵押登记手续。该房已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故我院对此房无处置权。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鑫
审判员 高志强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竹永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