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建新与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新,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2民初4029号原告:田建新,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荥阳。被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后圈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春江,该公司经理。原告田建新与被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718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经济损失包括讨要欠款的交通费5000元及71800元欠款的利息(按银行利率同期贷款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原告按被告要求为被告建大棚。2015年1月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71800元,经原告数次讨要无果,被告于2015年6月1日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被告至今怠为履行义务,故诉请法院处理。被告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0日,被告为加固其经营的蔬菜大棚基础,与原告签订大棚基础工程加固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固大棚基础,砌砖工资为每块0.4元,被告先付2000元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按实际砌砖数量结算,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款。原告主张同年12月底加固的大棚基础工程完工,当时未进行结算,但为被告加固大棚基础共砌砖17500块,另粉刷一个大棚,工资合计71800元,有被告方会计韩金泉出具的证明条,该款后经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71800元并承担为索要工程款支付的路费及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大棚基础工程加固合同,约定竣工后按数量结算,验收合格后付款,有当事人陈述、加固合同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署名为“会计韩金泉”的证明材料,主张该承揽合同已履行和结算并向被告追要工资款71800元,不能证明韩金泉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无法确认系被告所负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建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原告田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丙申审判员 季慧云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芳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