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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山与被执行人杨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山,杨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371号申请人王明山,男,194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杨子良,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子良给付原告王明山借款23250元。逾期被告杨子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王明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明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子良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杨子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1084民初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子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明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