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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4514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付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