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4514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付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微信公众号“”